近日,福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福州市人民政府臺灣事務辦公室印發《在榕就業創業臺胞申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工作規程》。
在四城區就業創業的臺胞申請配售型保障房應符合的條件:在福州市鼓樓、臺江、倉山、晉安四城區有穩定工作,與所服務企事業單位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或者在上述地區自主創業,為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個體工商戶負責人;取得福州臺灣居民居住證(在有效期內);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福州市鼓樓、臺江、倉山、晉安四城區無自有住房。在馬尾、長樂區就業創業臺胞申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準入條件,與當地臺胞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準入條件一致。
申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臺胞家庭,已享受公租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家庭應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交付前騰退政策性住房;正在享受公租房租賃補貼的家庭應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交付前注銷公租房租賃補貼資格;已通過公租房輪候資格審核的輪候家庭應放棄公租房配租資格。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銷售價格由土地成本、建設成本和建設單位合理利潤構成。建設單位組織購買人簽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買賣合同,按合同收取購房款。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嚴格實行封閉管理,不得上市交易,不得調換,可以按照政策繼承。
來源:福州晚報
編輯:林昱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