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日,《福州市消防條例》頒布實施新聞發布會召開。發布會介紹了法規修訂必要性和法規主要內容等情況。
《條例》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預防為主、防消結合,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創設相應管理制度。《條例》分為六章共五十一條,包括總則、火災預防、消防組織、滅火救援與監督、法律責任及附則。
《條例》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明確職責分工,強化監管責任。在第四條規定了市縣兩級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在第五條規定了設立消防安全委員會協調解決本區域內消防工作的重大問題;在第六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分別明確了應急、消防救援機構、住建等有關部門的消防工作職責和監督檢查職責。
二是明確消防重點,強化防控措施。加強消防規劃與建設,在第十條、第十一條對消防專項規劃、城鄉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等作出具體規定;實行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名錄管理制度,在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分別規定了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歸集、確定及其應當履行的消防安全職責;加強重點場所管理,第十四條至第二十一條對歷史文化街區、宗教和民間信仰活動場所、公眾聚集場所、化工園區等場所或者區域的消防工作要求作出規定;明確相關建筑的消防技防要求,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對建筑消防標識、建筑避難層(間)、消防車登高場地等的消防技防要求作出規定;緊抓重點事項管理,第二十六至第三十條規定了易燃易爆液體和氣體的使用管理、電動車輛停放和充電管理、動火施工作業管理等消防安全重點事項規范管理的有關內容。
三是建立消防組織,強化消防力量。在第三十二條規定了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政府專職消防隊、鄉鎮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及單位專職消防隊的設立;在第三十三條對專職消防隊的建立與撤銷作了規定;在第三十四條中對政府專職消防隊、鄉鎮專職消防隊和單位專職消防隊的經費保障作出規定。
四是強化救援調度,規范事故調查。在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中進一步明確了滅火救援現場調度機制,并對前往救援途中的應急豁免作出規定;在第三十八條規定了對因火災撲救等造成的損害、損耗予以補償的機制;在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中進一步明確了市縣兩級政府組織調查火災事故的權限分工以及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調查處理火災事故。
五是明確法律責任,強化違法處罰。結合福州消防執法實踐,對違反本《條例》規定,占用、堵塞、封閉建筑避難層(間)等幾種行為設立了處罰規定。對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行為,設置了轉致條款。值得一提的是,《條例》根據福州市情,對歷史文化街區、工業園區、村(居)民自建房、電動自行車等消防安全管控進行制度設計。在歷史文化街區的火災防控方面,要求加強防火巡查,消防安全要納入日常網格化管理,以及不得在其保護范圍內生產、儲存、經營爆炸性、易燃性等危險品。在保障工業園區消防安全方面,對工業園區以及園內相關企業的消防設施配備、消防應急措施等作出明確的規定。在強化村(居)民自建房的消防方面,從面積、樓層、裝修材料等方面對自建房的消防安全作出具體要求,減少火災發生風險。在加強電動自行車的消防安全管控方面,對電動自行車的停放場所和充電設施作了具體的規定,并規范了電動自行車的充電行為。
來源:福州新聞網
編輯:翁彬冰